113年度司促字第9230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銳競廣告行銷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銳競廣告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
清算人,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8月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