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270號
即
債務人 原鄉石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石得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德忠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零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李建勳給付部分,由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票號SCAA0000000(下稱
系爭支票),發票人為為原鄉石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石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人為石德忠、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勳僅以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身分於系爭支票上蓋印,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釋明請求相對人李建勳給付之證明文件,業於同年八月六日寄存於聲請人
住所處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板二重派出
所,並於同年八月十六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提出
上開資料,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李建勳為債務人,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李建勳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該部分應予
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