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272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陳龍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1」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提出相對人鄭陳龍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