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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許智欽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鄭陳龍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及回執到院(聲請人前次催繳
存證信函
非
送達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
難認
已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