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273號
代 理 人 鄭宜昀
即
債務人 郭淳頤
律師(即被
繼承人張家齊之
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張家齊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並於管理被繼承人張家齊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