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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7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宜昀 
相  對  人 
債務人    郭淳頤律師(即被繼承人張家齊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家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並於管理被繼承人張家齊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