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8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陳詩宜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能清(即陳能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能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參拾捌萬參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能獅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