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309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采風錄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
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采風錄旅行社有限公司積欠28人旅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人未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請求相對人給付全額予聲請人一人之
法律依據,且未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聲請人雖於同年7月23日提出
陳報狀,卻仍未提出相關釋明
文件。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
之責,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