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312號
代 理 人 張晉嘉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張丁章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丁章發支付命令,
經查相對人業因出境並於民國105年9月13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
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