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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2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蔡陳秀珠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政明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