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6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葉生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葉生金前於民國92年11月27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
    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8,187元整,借款
    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
    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9年08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
    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
    5%計算利息,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
    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