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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7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鴻鈞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鴻鈞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1、聲請人於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金額僅限於相對人鴻鈞科技有限公司收受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1416號扣押薪資命令起或拒絕支付扣薪款項之日起至支付命令聲請時(113年7月10日)已屆期之薪資債權,而不及於將來尚未發生之薪資債權。聲請人應陳報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1416號債務人賴惠雯於第三人鴻鈞科技有限公司之112年、113年每月扣押薪資債權三分之一之金額各為若干。倘聲請人無法知悉該案債務人賴惠雯每月扣押薪資金額,則應以勞動部公告之112年、113年最低基本工資,扣除112年、113年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後,計算上開執行案件第三人鴻鈞科技有限公司應扣押移轉之金額(即本件請求金額)。
 2、上開請求金額不得逾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3號本票裁定上之債權金額,且應扣除前已受償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