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374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鴻鈞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鴻鈞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1、聲請人於
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金額僅限於相對人鴻鈞科技有限公司收受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1416號扣押薪資命令起或拒絕支付扣薪款項之日起至支付命令聲請時(113年7月10日)已屆期之薪資債權,而不及於將來尚未發生之薪資債權。聲請人應陳報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1416號
債務人賴惠雯於
第三人鴻鈞科技有限公司之112年、113年每月扣押薪資債權三分之一之金額各為若干。倘聲請人無法知悉該案債務人賴惠雯每月扣押薪資金額,則應以勞動部公告之112年、113年最低基本工資,扣除112年、113年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後,計算
上開執行案件第三人鴻鈞科技有限公司應扣押移轉之金額(即本件請求金額)。
2、上開請求金額不得逾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3號
本票裁定上之債權金額,且應扣除前已受償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