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37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及第二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債權人依本院
執行命令取得
第三人賴惠雯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利率未經約定,依
前揭規定僅得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五,是
聲請人請求逾法定利率百分之五利息部分並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