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張書豪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景祥嘉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愛米堤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啟芸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陸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