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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6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繼輝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翁啟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翁啟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