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5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0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海洲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一行所載金額為新臺幣18,479元,與所附證物車輛出租契約書新臺幣18,497元不符,請具狀更正)。該補正事項業於民國113年8月2日命聲請人補正,並於113年8月14日送達聲請人,請儘速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