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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0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弘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選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憶涵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