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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1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巨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工程款為由聲請支付命令。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經本院於113年8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查報相對人有無依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然聲請人於113年9月6日收受上開裁定後,逾期仍未補正相對人之清算人資料,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則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