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577號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楊宥駿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滯納金。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楊宥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