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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6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3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柏青 
相  對  人 
債務人    張金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零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肆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