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635號
代 理 人 黃柏青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零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肆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