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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5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債務人    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仁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永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捌仟壹佰貳拾萬壹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00元
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黃仁信、黃永松
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2%
002
新臺幣
000000000元
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黃仁信、黃永松
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2%
003
新臺幣
00000000元
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黃仁信、黃永松
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00元
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黃仁信、黃永松
自民國113年
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
000000000元
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黃仁信、黃永松
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
00000000元
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黃仁信、黃永松
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緣相對人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黃仁信、黃永松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00元、11,298,841元(證二、三),利率分別依年利率2.72%、3.12%計算(分別依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1.4%計算,目前為1.72%,證四),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相對人竟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金,經催討,聲請人今仍有新臺幣281,201,13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