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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9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呂承豐 
相  對  人 
債務人    袁海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