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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9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債務人    彭喆宇(原名彭凱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