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800號
代 理 人 曾語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溪水
一、債務人劉浩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達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溪水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債務人劉浩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達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溪水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拾捌萬玖仟伍佰零捌元玖角壹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劉浩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達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溪水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