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87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坤煌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黃思凱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陸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