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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8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8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債務人    鄭煒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