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887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壹萬捌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