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92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件:
債務人李玉庭前於民國113年3月7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