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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9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6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周日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請求金額即積欠薪資新臺幣60000元(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預告工資新臺幣40000元、特休未休假工資新臺幣40000元、假日未休假工資新臺幣280000元、加班費新臺幣12000元及資遣費新臺幣725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曾任職於相對人公司之證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