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96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請求金額即積欠薪資新臺幣60000元(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經查請求金額與
陳報狀所附之薪資條不符)、假日未休假工資新臺幣280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查聲請人於113年9月9日陳報狀所附之證據,其中個人薪資條部分尚不能釋明
上開款項或數額有出入,至於班表、服務證明書、他人出具之
委任狀等均無從證明,調解會議
記錄無資方代表簽名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