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彭盛杰
許國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991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
緣債務人彭楚燕於民國99年起就讀私立及人中學期間,邀債務人彭盛杰、許國英任連帶
保證人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
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5筆共77,435元整。
詎債務人彭楚燕113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3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彭盛杰、許國英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49,893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
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
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5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