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萊森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祥正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受款人為萊森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票據號碼EP0000000號,票據金額為新臺幣24,570元、
發票日為民國112年12月31日,到
期日為民國113年1月31日之
本票一紙,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得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
以得依
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本票係屬
證券之一種,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依
上開規定,亦應以
得背書轉讓者為限。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之本票已載明受款人為萊森科技有限公司,並經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有本票影本一紙在卷
足憑,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本票,依上開說明,自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