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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李欽銘(即李錦娥、李王冬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依狀計費。查聲請人主張繼承自李錦娥及李王冬粉之「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均已遺失,係以一狀共同聲請公示催告,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二件)計費。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始為法,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
    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
    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
    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