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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43號
聲  請  人  黃舉鈞(即黃銘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
    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三、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