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43號
聲 請
人 黃舉鈞(即黃銘琮之
繼承
人)
上列
聲請人
請求
公示催告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
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
正本
。
三、請重新提出被
繼承人
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
遺產分割
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