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145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
繼承系統表次男名字記載錯誤,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
正本。
二、查聲請人未提出次男
戶籍謄本正本,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僅提出股東持股證明,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