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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83號
聲  請  人  陳坤源(即陳林美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條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48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2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3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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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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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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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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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007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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