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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興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博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正本
二、請陳明系爭支票之付款銀行為何?究為「永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抑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