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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興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博文
上列
聲請人
請求
公示催告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
系爭
票據之
發票日
為何?究為「112年10月11日」?抑為「113年1月6日」?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
正本
;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二、請陳明系爭票據究為支票?抑為
本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