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興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博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票據之發票日為何?究為「112年10月11日」?抑為「113年1月6日」?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二、請陳明系爭票據究為支票?抑為本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