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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宸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如確非權利人,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並提出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底頁。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799367)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