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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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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606號
聲  請  人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恩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TT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