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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606號
聲 請
人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昕恩
上列
聲請人
請求
公示催告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系爭
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
非
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TT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