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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37號
聲  請  人  張文聰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之影印本,請提出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正本
二、請陳報本件送達代收人名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