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1792號
許文斌
許吳素英
許吳椿
許吳鴻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
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
而非依狀計費。查五位聲請人主張自己
持有富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均已遺失,係以一狀共同聲請公示催告,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五件)計費。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始為
適法。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股東持股證明
正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