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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代  理  人  連根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