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2031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規定,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請提出由聲請人為報案人(即需以聲請人名義,附具
委任狀委託代理人報案)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
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
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
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