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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2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35號
聲 請
人 施維民(即施建文之
繼承
人)
施維安(即施建文之
繼承人
)
上列
聲請人
請求
公示催告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遺產分割
協議書
正本
(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查
本件
兩位聲請人住同一地址,可選出一位共同
送達代收人
代為收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