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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2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35號
聲  請  人  施維民(即施建文之繼承人)


            施維安(即施建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查本件兩位聲請人住同一地址,可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代為收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