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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2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43號
聲  請  人  張國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基金之號碼為何?究為「11-77-01-0001687-8」?抑為「11-D7-01-0001687-8」?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