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未記載股票號碼、張數及股數,請重新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
正本。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
遺產分割協議書股票總股數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三、請提出全體
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