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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林淑媛(即林饒秋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未記載股票號碼、張數及股數,請重新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股票總股數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