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2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50號
聲  請  人  張傳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1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台灣璽時有限公司 黃筱儒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12月5日
56,000元
HTA2180786
4個月
002
台灣璽時有限公司 黃筱儒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12月5日
19,000元
HTA2180794
4個月
003
台灣璽時有限公司 黃筱儒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店分行
114年3月5日
56,000元
HTA2180789
7個月
004
台灣璽時有限公司 黃筱儒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店分行
114年3月5日
19,000元
HTA2180797
7個月
005
台灣璽時有限公司 黃筱儒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店分行
114年6月5日
56,000元
HTA2180792
9個月
006
台灣璽時有限公司 黃筱儒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店分行
114年6月5日
19,000元
HTA2180800
9個月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