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景堂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
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
主管機關、社會
福利機構或其
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
代理人,民
法第1086條第二項訂有明文。查
本件被
繼承人張瑞嬌之繼承人陳景堂為未成年人,應另
選任特別代理人為
協議分割並提出補具特別代理人簽章之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三、如聲請人未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請具狀更正以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聲請人(可選出一位共同
送達代收人),並於狀末共同簽名蓋章,始為
適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