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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2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390號
聲  請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3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3年12月13日
43,945元
3011936
3個月
002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1月15日
43,945元
3011943
4個月
003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2月14日
43,945元
3011950
5個月
00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3月14日
43,945元
3011957
6個月
005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4月15日
43,945元
3011964
7個月
006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5月15日
43,945元
3011971
8個月
007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6月13日
43,945元
3011978
9個月
008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7月15日
43,945元
3011985
9個月
009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8月15日
43,945元
3011992
9個月
010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9月15日
43,945元
3011999
9個月
011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10月15日
43,945元
3035506
9個月
012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11月14日
43,945元
3035513
9個月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