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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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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2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47號
聲  請  人  筌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火全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案號113年度司催字第89號稱支票已尋獲後自行撤回聲請公示催告,今再次聲請事實已不同,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正本(需重新向付款銀行申請,並載明本次遺失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